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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药科职业大学校内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9-19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校内交通安全和道路畅通,维护学校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确保师生员工人身安全,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校园内道路交通管理和进入校园的人员、车辆。

第三条 进入校园内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规定。

第四条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目标是确保校内车辆出入及行驶安全、停放有序、事故处理及时,保障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学校保卫处是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职能部门,依照国家道路交通法规和本规定实施校园的交通安全管理,负责实施校园内车辆驾驶人和其他道路交通参与者的日常管理、安全教育及协助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校园内交通事故。

第六条 学校其他单位、部门应当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交通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本单位、部门师生员工的交通安全意识,并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协助保卫处共同做好校内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在校园道路行驶的一切车辆应遵循行人优先的原则。机动车要主动避让行人和非机动车,非机动车在遵守交通规则的前提下要主动避让行人。

第二章 机动车管理

第八条 学校教职员工的机动车可向保卫处申请录入车辆识别系统,并服从门卫管理,外来车辆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校园。

第九条 运输车辆需按照学校规定提前申请,经门卫同意后凭报备信息进出校门。

第十条 禁止教练车、摩托车、出租车、网约车、无牌无证车辆进入校园。如遇特殊情况,经学校相关部门同意后,可以允许相关车辆进出校园。

第十一条 凡参加在校内举行的各种会议或其他相关活动的外来车辆,主办部门应提前与保卫处联系并备案,经同意方可进出校园,并按指定地点停放。

第十二条 执行公务的运钞车、卫生监督车、环卫车、邮政车进入校园,门卫应根据相关规定予以放行。

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抢险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进入校园时,门卫应主动疏导交通,并及时向保卫处报告。

第十三条 工程车辆进出校园应遵守以下特别规定:

(一)工程车辆使用单位、部门须到保卫处办理车辆临时出入校园相关手续;

(二)工程车辆应车况良好、车容整洁、证件齐全;严禁人货混载,违章载人,超载超速;严禁无证、酒后驾驶工程车辆;

(三)工程车辆从指定校门出入校园,按指定路线行驶并在定点区域有序停放。自觉服从指挥,按照校园交通标志文明安全行驶。

第十四条 机动车进校后,应停在学校划定的停车位内或根据现场保安人员的指挥进行停车;大型活动时,车辆的行驶、停放须服从现场保安人员的统一指挥。

第十五条 机动车进入校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进出校门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

(二)限速15公里/小时;

(三)按交通标志、标线的规定行驶;

(四)禁止超车;

(五)禁止鸣喇叭;

(六)禁止逆向行驶;

(七)所有车辆原则上倒退式停放在规定停车位内。

第十六条 严禁在校园内及校门口无证驾驶机动车、学习驾驶机动车。

第三章 非机动车管理

第十七条 非机动车辆驾驶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师生员工自行车、电动车等非机动车辆进出校门实行车辆备案制度;

(二)自行车进出校门须下车推行;电动车进出校门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

(三)自行车、电动车校内须按交通标志、标线规定行驶,并停放在非机动车停车区域。

(四)骑电动车必须佩戴头盔。

(五)禁止骑车带人,限速15公里/小时

(六)禁止随意超车、鸣笛、逆向行驶。

(七)禁止双手离把、攀扶其他车辆或手中持物单手冒险行驶;

(八)禁止并行、互相追逐、曲折竞驶或下坡冲坡;

(九)禁止牵引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

第四章 地下停车场管理

第十八条 地下停车场用于停放教职工机动车辆。非机动车不得入内。

第十九条 车辆遵循有序停放的原则,当地下停车场入口处提示车位已满时,所有车辆禁止进入。

第二十条 车辆应严格按划设车位停放整齐,不得横跨车位、超出车位,不得在未划设车位的空间停放。对不按规定随意停放车辆或堵塞通道的,学校保卫处有权采取张贴违章通知单、挪移等措施给予处理或处罚。

第二十一条 地下停车场停车区禁止长期停放占用车位。

第二十二条 地下停车场限高2.2m,严禁超过限制高度的车辆进入,严禁运载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车辆进入,严禁车况不良或漏油车辆进入。

第二十三条 凡进入地下停车场的车辆,必须严格按照场内标识标牌标线指示行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必须文明行车,相互礼让,尤其要礼让行人,严禁超车、鸣笛、争抢车位。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应当增强车辆安全意识,停车入位后须关闭车窗,锁好车门,不在车内存放现金、贵重物品及涉密文件。

第二十五条 严禁在地下停车场内试车、修车、练车、洗车。

第二十六条 严禁在地下停车场墙壁、地面或其他公共设施上涂抹刻画;禁止随地吐痰、乱扔乱倒废弃物及其他不文明行为。

第二十七条 严禁在地下停车场组织各种集体性活动或集体性出入。

第二十八条 所有进入地下停车场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公共道德,爱护停车场内的门禁识别、照明、标识标牌、消防、监控等公共设备设施,自觉维护车场环境。

第二十九条 停车场出入口应按指示驶入驶出。人员应要走行人通道,严禁走机动车坡道。在地下停车场通行时应靠右行走,注意行驶车辆,保证安全。

第三十条 因个人原因造成停车场空间、环境或设施设备损坏破坏的,由个人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赔偿、修理或恢复。

第三十一条 地下停车场由下列单位、部门负责协同维护管理:

(一)校园建设处负责地下停车场建筑主体结构、屋顶、地面、通道门、线路布设等建筑设施、公用房屋的维护管理,负责地下停车场环境卫生的保洁及照明设施、排水系统等相关保障工作;

(二)保卫处负责地下停车场停车方案设计、相关设备设施、标识标牌的安装和维修及日常安全管理;

(三)其他使用地下空间的单位、部门负责本单位、部门相关空间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章 综合管理

第三十二条 进入校园的车辆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按规定的标识和路线文明减速慢行,注意避让行人,并服从管理,有序停放在规定区域,确保道路畅通。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在校园道路上实行右侧通行规则。

第三十四条 学生不得在校园内道路上使用滑板、轮滑、平衡车等滑行工具,不得踢球、追逐嬉戏或其他妨碍交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部门应对本单位、部门师生员工(包括外聘及托管单位等人员)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破坏校内交通设施,未经学校同意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不得擅自挖掘校园道路。

第三十七条 占用校园道路举办活动,必须征得学校相关部门同意并报保卫处备案后方可举行。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确因工程需要必须在校园道路施工的,需提前报保卫处备案,并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一)施工期间必须中断交通的,应设置交通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夜间还应悬挂醒目的警示灯。

(二)因校园建设、维护施工等原因影响交通的,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向保卫处报批,经批准后方可施工作业。

(三)施工前应明文告知,并确定期限。

(四)施工作业期间,须配备安全防护措施和现场交通安全监管员。

(五)施工作业完毕后,应迅速恢复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并经保卫处查验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即刻恢复通行。

(六)负责校园施工的校内职能部门应及时督促、检查施工作业单位履行上述义务。

第三十九条 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雇用8吨以上(含8吨)的载重汽车进入校园,确因工作需要,须事先报请保卫处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第四十条 保卫处在实施交通管理时,可行使下列职权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纠正其行为;

(二)对不按指定位置停放的车辆进行登记抄告;

(三)查询有关人员和车辆的证件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协助交警处理简易交通事故(交通纠纷)并对有关人员进行调查。

第四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请公安交警等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一)车辆不按规定路线行驶或在校园内超速行驶的;

(二)车辆不按指定位置停放的;

(三)外来车辆未经允许驶入校园的;

(四)酒后驾驶车辆的;

(五)有其他违规行为的。

第四十二条 对多次违反本规定的人员,保卫处将对其进行有关交通安全知识和法规教育,情节严重的将通报批评或请公安交警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 校内发生交通事故(交通纠纷),当事人或现场目击人员应立即报告学校保卫处和交警部门,不得擅自移动或伪造现场。

第四十四条 发生交通事故(交通纠纷),当事人双方可以自行和解或由保卫处调解;对于产生严重后果的或者调解不成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及时报告保卫处和交警部门,由保卫处协助交警部门调查取证,依法依规作出相应处理。

第六章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校内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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