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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药科职业大学集体户口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9-19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集体户口管理工作,更好地为学校师生员工提供周到和便捷的服务,根据国家及有关部门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保卫处是负责全校集体户口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办理本校师生员工的集体户口登记、落户、迁移手续;

(二)做好集体户口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协助新落户人员办理身份证;

(四)协助当地公安机关掌握本校集体户口变动情况;

(五)协助当地公安机关做好集体户口户籍管理的宣传、咨询和解释工作;

(六)办理当地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有关户籍管理的工作;

(七)主动争取当地公安机关的帮助、指导,严格依法办事,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

第二章 户口迁入

第三条 考取学校的全日制学生按自愿原则迁移户口。在校期间除毕业学年外,均可申请迁入。户口迁入的新生,须在入学后规定时间内将身份证复印件、户口迁移证原件(在右上角写上班级、姓名,电话长号,辅导员姓名)以班级为单位收齐后交保卫处,由保卫处按规定时间统一上报辖区公安机关办理。

第四条 凡分配、调入学校工作的教职员工按照自愿原则,申报建立集体户口并接受日常管理。

(一)到校工作的应届毕业生申报户口所需材料:

1.户口迁移证;

2.身份证复印件;

3.毕业生证书复印件;

4.报到证复印件;

5.就业协议书(聘用合同)复印件;

6.省人事厅(市人事局)出具调令表;

7.学校出具的同意入户相关证明。

(二)到校工作的历届毕业生申报户口所需材料:

1.户口迁移证;

2.身份证复印件;

3.毕业生证书复印件;

4.劳动合同复印件;

5.社保中心出具的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6.学校出具的同意入户相关证明。

(三)因工作需要调入学校的教职员工申报户口所需材料:

1.申请报告;

2.申请常住户口审批表;

3.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原件、复印件);

4.干部调令复印件;

5.学校出具的同意入户相关证明。

(四)夫妻投靠入户所需材料:

1.申请报告;

2.申请常住户口审批表;

3.结婚证复印件;

4.申请人、被申请人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原件、复印件);

5.学校出具的同意入户相关证明。

(五)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入户所需材料:

1.申请报告;

2.申请常住户口审批表;

3.申请人、被申请人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原件、复印件)应证明有母子、父子关系;

4.户籍证明(或户口本)证明不了有母子、父子关系的,必须出示出生证明复印件。

第五条 户口迁移证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 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出生地、籍贯、身份证编号、原住址、迁往地址等内容必须清楚、齐全、准确,如有涂改应在涂改处加盖当地公安机关(户证中心)公章,姓名必须与入学通知书(或报到证)一致;

(二) 籍贯、出生地应具体注明省(市)、县(市);

(三) 所持户口迁移证应盖有当地公安机关户口专用印章。

第六条 无户口迁移证的教职员工将户口迁入学校,应凭相关证明材料到相关部门办理准迁证,再持准迁证回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证。所需材料:

(一)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原件、复印件);

(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三)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复印件;

(四)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

(五)报到证原件、复印件(限应届毕业生);

(六)社保中心出具的社会保险参保证明(限历届毕业生);

(七)干部调令原件、复印件(限调入教职员工);

(八)学校人事部门出具的正式接收证明。

第三章 户口迁出

第七条 毕业生离校时应及时主动办理户口迁出。毕业生户口迁出由保卫处依据学校提供的毕业生就业信息统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一)已落实报到单位的毕业生,其户口可根据自愿迁往报到单位或原籍所在的市(县)人才交流中心。

(二)未落实报到单位的毕业生,其户口一律迁回原籍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

(三)毕业后户口未迁出的,只能办理户口迁移,与户口相关的出境、身份证、银行卡、购房、贷款、婚育、保险、公证等一切事宜的户籍证明均无法办理。

第八条 退学或开除的学生凭学校退学或开除学籍文件到辖区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手续。退学或被开除的学生,其户口一律迁回原户口迁出地。

第九条 工作调动凭接收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同意入户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十条 教职工户口从集体户口迁出时,其子女户口应随父母同时迁出。

第十一条 学生(只限浙江省范围内)就读期间可凭当地派出所开据的准迁证明将户口迁回原籍,但迁出后不得再次迁入。省外学生就读期间户口不得迁出。

第十二条 若户口迁移证遗失,须持户口接收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落户证明、本人身份证和申请书到保卫处办理补办。

第十三条 户口迁移证过期而未落户的,则按照当地公安机关的要求办理。

第四章 户口注销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注销户口:

(一)被逮捕:按逮捕机关通知办理;

(二)死亡:持死亡通知书办理;

(三)出境定居:凭出国,出境定居证件或发证机关通知办理;

(四)其他需要注销户口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身份证的办理

第十五条 凡户口迁入学校并属于集体户口的学生和教职员工可向辖区公安机关申请办理身份证。

第十六条 身份证办理规定:

(一)新生入学后在完全办理完落户手续后,方可办理身份证(已办理第二代身份证的,可以不换证)。

(二)初次申办、到期换证、遗失补办或办理临时身份证的,须本人凭有效证件(学生凭学生证、教职员工凭学校工作证明)到辖区公安机关办理。

第六章 暂住证的办理

第十七条 需办理暂住证的教职员工应到保卫处开据相关证明,自行到辖区公安机关办理即可。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单位、部门应积极配合保卫处做好集体户口的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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