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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药科职业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9-19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消除火灾隐患,避免和减少一般火灾、杜绝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确保校园安全稳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浙江省消防条例》《浙江省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和《宁波市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单位、部门。

第四条 学校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得益、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消防安全职责,实行责任追究制。

第五条 学校设立安全稳定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落实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根据消防工作的需要,学校设立专项消防预算经费,以保证消防经费的投入。不断加强消防设施和装备建设,整改火灾隐患,维护、保养、检测消防设施、器材,以提高抗御火灾的能力。

第七条 学校经常性地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第八条 学校师生员工有义务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学习消防常识和技能;保护消防设施;安全用火、用电、用气;预防和扑救初期火灾、参加有组织的消防工作和活动。

第二章 消防组织

第九条 学校建立安全稳定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领导及各单位、部门负责人组成。党政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分管学校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是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实施学校各单位、部门的消防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各单位、部门负责人是该单位、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部门的消防工作。

第十条 消防安全责任:

(一)安全稳定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1.贯彻落实消防法规,保障学校消防安全,掌握学校消防安全情况;

2.统筹消防工作与学校教学、科研、生产、管理等活动安排,批准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为消防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审批消防安全制度;

5.组织督促防火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6.组织制定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7.确定对消防违法违规行为和事件的行政纪律处分。

(二)学校的消防工作由保卫处实施管理和业务指导,其职责是:

1.执行消防法规,实施学校的消防管理和业务指导;

2.具体实施领导小组的决定、决策、工作意见、整改方案;

3.贯彻落实国家的消防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

4.拟定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消防经费预算,督促各单位、部门落实消防安全有关规定,检查各单位、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

5.组织开展日常、节假日、寒暑假和大型活动等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6.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包括法定宣传和日常宣传,开展消防四个能力建设,普及消防知识;

7.受理学校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等工程资料的备案,参与各类建筑工程扩初会审、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

8.确定校级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9.监督检查各单位、部门内部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和管理;

10.监督检查有关单位、部门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存放、使用和管理工作;

11.推进消防技术防范工作,监督检查报警、喷淋等消防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转,组织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参加上岗培训工作,做到持证上岗;

12.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台帐;

13.负责全校的消防器材采购和维护保养,保障正常运行;

14.协助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

(三)各级防火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1.制定并落实本单位、部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措施和操作规程;

2.建立本单位、部门防火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3.制定本单位、部门消防工作计划和应急火灾预案等,实施演练;

4.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5.开展防火安全检查,特别是电器、用电线路和易燃、易爆危化品的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6.保证消防经费的投入,按规定配置、更换消防设施、器材,并指定专人负责,保证消防设施、器材的完好有效;

7.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不得遮挡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8.向学校消防管理部门报备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

9.火灾发生后,及时报警、迅速组织人员疏散和初起火灾扑救;

10.火灾扑灭后,保护火灾事故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并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

第十一条 发生火灾时,学校应当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学校应当在火灾事故发生后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部门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三章 消防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公寓、教学楼、实验室、实训中心、计算机中心、财务室、图书馆、高配房等重点要害部位为禁烟火区域,上述区域动用明火应申报,由相关部门审核后方可动用。重点要害部位的消防器材应设置专人管理维护,确保能够正常运行,禁止擅自挪用。重点要害部位的主管单位、部门,应确定重点部位负责人,实行专人负责,并应履行:

(一)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和每月定期检查,并对巡查、检查情况进行记录并存档;

(二)设置防火标志、标牌;

(三)按规定配齐配足消防设施、器材;

(四)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五)遵守重点部位管理制度;

(六)建立重点部位档案。

第十三条 化学危险物品实行定点使用,专库储存,并进行严格控制和管理。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应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处置预案和各项防范措施。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实验室易燃易爆危化品的使用、摆放和保管符合规范;实验用明火、电炉、电烤箱等必须严格遵守使用操作规程;电线布线规整,不得乱接乱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人员,须经过专项培训,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 学校的电器设备统一由校园建设处安装、维护、调换,严禁擅自乱拉乱接。学校师生在规定区域内禁止使用大功率电器。

第十五条 学校的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装饰等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

(一)建设单位、部门应当将消防设施与建筑工程同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建设单位、部门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地方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消防审核或备案;并向学校消防管理部门报备。未经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格的、未备案的不得施工。整体装修的必须将消防经费纳入建筑工程预算,局部装修的不得损毁现有消防设施,如有损毁的应恢复原状。改建、扩建和装修等工程经审核有碍消防设施、通道等的不得施工;已经完工的必须拆除。

(二)建筑工程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当按建筑工地防火要求,做好各项消防工作。施工单位须严格按消防设计图纸规范施工,不得私自修改图纸。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地消防安全管理、动火等制度,确定消防安全员,每天进行安全巡查,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施工单位应当按《建筑规范防火设计规范》要求,设置消防设施,配备消防器材。

(三)地下空间不应用作学生或员工宿舍。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必须经防火设计审核,合格后方可开设。

(四)建筑工程竣工后,应经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不合格的,不予使用。建筑工程竣工后,应做好交接工作。建设单位、部门应当填写好移交单,移交单应附移交清单,并将有关消防审核意见书、验收意见书、消防竣工图纸等资料,移交给使用单位,同时,应当向学校消防管理部门报备。

第十六条 应保障各建筑物防雷设施完好,校园建设处应对防雷设施进行定期检测。

第十七条 电工、焊工、危险品管理员等特殊工种应持证上岗,并定期接受专业培训。

第十八条 消防车道和建筑内的安全通道、出口,必须保持畅通,不得封堵。在消防车道上,任何车辆,包括汽车、自行车等不得停放,也不得堆放其他杂物。办公楼、教学、实验楼、学生宿舍楼等的安全通道、出口处,不得堆放课桌椅、橱柜等杂物或封锁,不得停放自行车等车辆。教室、实验室、图书馆、活动中心及餐厅等人员密集场所,上课、开放期间,安全门不得上锁。人员密集场所安全出口的门不得使用推拉门、折叠门和普通卷帘门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应设置应急照明和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第十九条 举办文艺演出、集会、舞会、体育比赛、考试等大型活动,主办单位、部门必须提前向学校有关单位、部门和保卫处报备,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举办。主办单位、部门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活动期间的消防安全工作;制定火灾和疏散预案;负责现场消防安全巡查;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等消防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条 学校食堂烹饪操作间与其他部位应进行防火分隔。使用可燃气体的烹饪操作间,应当按规范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烟道应按规定定期清洗,每季度不少于1次。

第二十一条 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它用,不应堆放杂物。应有24小时专人值班,每班不少于2人,并持证上岗。值班人员应严格遵守值班制度,熟悉操作规程和火灾处置程序。发生火警,应立即确认是否发生火灾,如误报应立即复位。确认火灾后,应立即拨打119电话,并启动应急预案,通知相关人员组织疏散和灭火,同时报告相关负责人。

第四章 消防设施与器材

第二十二条 全校的消防设施器材由资产管理处和保卫处统一采购把关,应确保质量,严禁使用无证、伪劣产品。

第二十三条 新建、扩建项目的消防器材由基建项目列支,其他消防维护费由学校专项经费列支。

第二十四条 全校的消防设备器材由保卫处维护检查,相关部门、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五条 消防设施器材实行专项专用,严禁移作他用,严禁周围堆放杂物,影响使用。

第二十六条 保卫处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定期检查,损坏的要及时调换、维修,确保消防设施正常运转,器材完好,以备急用。

第五章 消防检查与宣传

第二十七条 学校消防管理部门,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监督检查。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各单位、部门消防安全自查情况;

(四)火灾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五)消防应急预案的制定及落实情况;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消防自查。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通道、消防供水系统运行情况和电、气、油、烟道等的安全管理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制度落实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放场所的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十)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的各岗位,应根据实际,就各自的工作和生活场所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二)下班或人员长时间离开场所、电器使用完毕是否切断电源;

(三)周边的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四)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五)周边的疏散通道是否因堆放物品、被封堵而影响逃生;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三十条 学生宿舍、实验室等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

第三十一条 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或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发现重大火灾隐患,消防管理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由被检查部门在期限内予以整改。

第三十二条 存在火灾隐患不能立即消除的,应当及时向主管领导或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单位、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存在隐患的单位、部门应当积极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三十三条 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努力提高师生的防火安全意识,消防宣传由宣传部门、各学院、处室、职能部门负责实施。

第三十四条 119”消防日、师生返学到校、春季及秋冬季等时期应有重点的开展防火安全、消防常识、火场逃生知识等宣传教育。

第六章 奖与惩

第三十五条 下列人员学校给予表扬与奖励:

(一)模范遵守消防安全制度,成绩显著的集体与个人;

(二)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火灾隐患,避免火灾事故发生的;

(三)及时发现火情并进行有效扑救的;

(四)其他对消防安全有重大贡献者。

第三十六条 下列行为学校将给予批评教育、赔偿损失、行政处分,直至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一)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经指出不改的;

(二)擅自将消防器材移作他用的;

(三)故意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的;

(四)拖延火灾隐患整改的;

(五)谎报火警的;

(六)因失职引起火灾事故,造成损失的。

第七章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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